以案说法
某化肥厂在对液氨汽车罐车充装时,发生装卸软管破裂事故。事发时,某运输公司的一辆液氨汽车罐车到该化肥厂购买和充装液氨,厂方液氨充装人员在连接汽车罐车和液氨储罐之间装卸软管时,发现液氨汽车罐车随车携带的液相装卸软管接头处有铁丝捆扎,对安全可靠性提出异议,随车的运输公司负责人说不碍事,操作工没有再坚持,也未及时向领导报告。在充装时连接软管突然发生破裂,大液态液氨泄漏、气化、扩散,造成3人死亡,9人轻度中毒。
这起事故中,装卸软管存在老化、磨损严重,局部鼓包、导管接头处有铁丝捆扎等问题;操作人员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充装操作规程,发现装卸软管存在安全质量问题不报告,违规违章擅自充装,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事故的教训是:必须严格执行汽车罐车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装卸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装卸软管,发现隐患未排查和处置时,严禁盲目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义务的规定。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性质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介质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中的过程。
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介质的运输设备,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安全负责,其充装单位应对充装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应当由充装单位负责。
以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为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是其使用单位,购买消费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等企业或个人是液化石油气的使用者。
二、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充装许可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
三、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包括充装前后检查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措施,并予以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事故隐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作为气瓶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安全负责。
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当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外,还应当按照本法及现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包括使用登记、维护保养、申报定期检验等使用单位的义务,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其中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的充装单位如果不是气瓶的产权单位,则仅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